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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主管機關保留於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額外資訊及相關文件之權利。

短期居留許可

·        > 簽證申請表格 DHA-1738,以黑色墨水填寫並由申請人簽名

·        > 申請人如未滿18歲,由申請人之父母兩人簽名:

Ø  79頁選擇申請居留許可的項目。

Ø  填寫8085頁所需的資料。

Ø  準備好86頁註明之所需文件以及申請該項目居留許可所需之文件。

     所有文件必須是最近三個月內申請的文件,並且經過文件簽發國家之

     相關機構認證。

>申請短期居留許可者,必須檢附下列輔佐文件:

  1. 最近三個月拍攝的彩色照片一張 (3.5公分,高4.5公分),規格同護照相片、背景為白色的正面照片,照片不得更改或利用電腦修圖; 不得露齒或微笑,頭髮不得遮蓋耳朵;

  2. 護照及舊護照正本:(目前的護照有效期至少比預定在南非停留期限多三十天,並附至少兩張以上的空白頁 )以及目前護照的影本(生物特徵辨識頁面/簽名頁面的影本)屆時舊護照有可能需要附上。

  3. 如果在入境南非之前,已經前往或者計畫前往黃熱病疫區旅遊者,需檢附預防注射明正本及影本,此證明必須最晚在抵達南非十天前由衛生當局簽發;

  4. 體檢報告 (需要認證)

  5. 結婚證書;如果配偶是南非公民或持有南非永久居留證,需另外檢附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的英文版 結婚證書,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英文版的結婚證書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6. 如有必要,必須宣誓證明與南非公民或持有南非居留權者之間的配偶關係,並提供文件以證明共同居住以及撫養小孩之事實;

  7. 如有必要,需另外檢附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的英文版離婚證書,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英文版的離婚證書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8. 法院命令裁定全部或部分監護權的歸屬,此命令必須經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英文,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9. 如有必要,需檢附死亡證明書 (須經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英文,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英文版的離婚證書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10. 如有必要,需檢附父母兩人之同意書並包含完整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11. 如有必要,需檢附領養證明 ,經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英文,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12. 如有必要,需檢附合法分居證明 (須經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英文,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13. 申請人自從滿十八歲後居住過的國家滿一年 ,或者在提出申請許可之前五年當中,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由當地警方開立的良民證。 良民證必須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英文,並且經過簽發國家之相關單位認證 (以台灣為例: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14. 財力證明:最近三個月銀行存款證明或最近三個月內薪資證明;(請於來本處辦理簽證前一、二天, 先去更新銀行存摺簿然後再影印存摺的戶名頁和最近三個月內的所有交易紀錄。未成年申請者若沒有銀行帳戶,可以影印父或母的財力證明);

  15. 非台灣護照持有人須檢附外僑居留證(ARC) 正本及影本;

  16. 學生簽證/依親簽證費用 / 工作簽證費用。

 

需檢附下列輔佐文件

由校方開立的錄取通知書,註明修業期限。

 

Ø   由校長或註冊主任簽署的保證信函;

 

(i)  在註冊完成後60天內提供註冊證明;或

 

(ii) 如果無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註冊,申請人須通知南非內政部無法在註冊截止日後7天內完成註冊;

 

(iii) 如果無法在註冊截止日後30 天內完成註冊,申請人須通知南非內政部不會再向校方提出註冊申請;

 

(iv) 如有必要延長修業期限或已經修業完成,必須在期限截止後或完成修業後30天內通知南非內政部。

 

      如果簽證申請人年齡未滿18歲,需提供下列文件:

3.     (i) 經過認證的出生證明 ((以台灣為例:英文版的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必須經過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認證)

(ii) 居住在南非的監護人簽署的保證信函 (註明全名、出生日期、雙方護照號碼和求學 動機),南非居住地址證明(最近一期水電費帳單)、南非親友(在南非的監護人)的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上述信函、身分證明及居住地址必須經過南非警察機關的認證;

(iii) 申請人父母雙方的同意書;或者在特定情況下,父親或母親被法院授予全部或特定監護權,或申請人另有法定監護人,則有上述人士出具同意書;

(iv)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開立的保證信,保證負責申請人在南非求學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

(v)  如果小孩未滿十八歲單獨旅行或由父親或母親陪伴同行,必須另外檢附下列文件:         

Ø  未同行之父親或母親的有效護照;

Ø   父母親或監護人的護照正本及影本;

Ø  監護權證明;

Ø  果有小孩未滿十八歲 單獨旅行或由父親或母親陪伴同行,必須檢附母親或未同行之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 

如有外國政府單位基於雙邊協定,必須全權負責照顧申請人,相關外國政府單位必須出具保證信,保證將負責申請人離開南非所需之費用;依據南非醫療計畫法案之規定,申請人必須檢附在南非求學期間,南非醫療保險每年續保之證明;提供在南非求學期間所需之財力證明:最近三個月銀行存款證明。  

 

依親簽證:

申請依親簽證所需之輔佐文件:

身為南非公民或具有南非永久居留證者的直系親屬或配偶,如果符合2002年移民法的規定,可以申辦依親簽證;簽證效期長達24個月,可以申請延長效期(申請延期只能在南非境內送件)

配偶關係如果消失,簽發給配偶的依親簽證效力也自然消失;南非內政部有權利隨時確認簽證申辦人的配偶關係是否依然存在。

申辦依親簽證者,必須檢附下列各項證件以證明申請人和南非公民或具南非永久居留權者之間的親屬關係:

1.  結婚證書;如果配偶是南非公民或持有南非永久居留證,需另外檢附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的英文版 結婚證書,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Ø   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的英文版 的出生證明,此證明必須經簽發單位認證;如有必要,需另外檢附親子關係檢驗報告;          

 

Ø 法院或相關政府單位簽發的正式公文,註明申請人為成年人,並且將依附南非公民 (或持有南非永久居留權者);此公文需詳細註明雙方的全名、出生日期、身分證或護照號碼,而且必須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英文版,並且經過簽發單位認證;

 

2. 財力證明:每人每月至少南非幣八千五百元的生活費 ,依親許可有效期最長24個月(南非親屬之未成年小孩不適用此項規定)

3.     由南非公民 (或持有南非永久居留權者) 簽署的邀請函,信函需註明下列訊息:

Ø  南非配偶或親屬以及申請人的全名、出生日期、身分證或護照號碼,預定居留南非的期間;

 

Ø  南非配偶或親屬的詳細聯絡資料;

 

Ø  在南非食宿、醫療費用的負責人以及申請人萬一被遣送回台所需費用的相關負責人資訊;

 

4.     南非親屬公民身分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例如經過認證的南非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5.     邀請人經過認證的住家地址證明影本 (例如近三個月內的水電費帳單),上述證件必須經過南非警方在最近三個月內認證。如果南非邀請人 (南非公民或持有南非永久居留權者) 目前人在台灣,必須陪同申請人前來申請簽證;

 

6.   繳交現金手續費(不可退費,南非公民或持有南非永久居留權者之配偶或小

      孩不適用)此規定。

 

 

一般工作簽證: 

申請一般工作簽證所需之輔佐文件:

1.     在南非報紙或雜誌上刊登的原版徵人廣告,廣告必須

      (a)   可以看出該報紙或雜誌的名稱,以及刊登日期;

(b) 註明應徵此工作所需之基本條件和經驗;

(c) 清楚描述工作職責;

(d) 廣告大小尺寸:6 cm x 6 cm ;

(e) 註明應徵截止日期;

(f) 廣告刊登日期必須在提出申請簽證日期的前四個月之內;從應徵截止收件日期算起。

 

2.     南非雇主的保證信函:

Ø  萬一簽證申請人必須被遣返出境,雇主保證支付所需之遣返費用,包括申請人家屬所需之費用;

Ø  保證該員工持有之護照在南非工作期間始終有效;

Ø  萬一簽證申請人不遵守簽證相關規定,必須通報南非內政部;

Ø  簽證申請人如果不再受雇於雇主或被另一家公司雇用,必須通報南非內政部;

Ø  完整履歷;

Ø  經過南非資格認證委員會 (SAQA)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委員會開立的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能和工作經驗;

Ø  在南非居留期間的醫療保險證明;

Ø  不合格候選人之完整履歷和聯繫資料。

 

3.     申請一般工作簽證需另外檢附勞動部簽發的證明以確認下列事項: 

(a)   南非雇主在經過再三搜尋後,依然無法在當地找到任何具備和申請人相同的工作技能和經驗的南非公民或具永久居留權者

 

(b)   付給簽證申請人的薪資和福利不得低於南非公民或具永久居留權者在相同職位所享 有的薪資和福利;

 

(c)    雇主和簽證申請人雙方簽訂的工作合約條款必須符合南非共和國的勞工

      法準則;

 

(d)   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的英文版履歷以及南非資格認證委員會 (SAQA) 簽發之資格審核證明;

 

(e)   如有需要,必須註明雇主的全部資料細節,包括公司登記證明。

 

 

公司內部調派工作簽證:

申請公司內部調派至南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工作簽證所需之輔佐文件:

 

1. 雇主保證信函,應註明 -

Ø  萬一簽證申請人必須被遣返出境,雇主保證支付所需之遣返費用,包括申請人家屬所需之費用;

 

Ø  保證該員工持有之護照在南非工作期間始終有效;

 

Ø  申請簽證之外籍人士只能擔任簽證上註明之職位;

 

Ø  申請簽證之外籍人士必須遵守南非移民簽證法規,如有不遵守之情形,雇主必須通報南非內政部;

 

Ø  將工作技能轉移到南非公民或持有永久居留權者的計畫;

 

Ø  如有必要,需提供南非分公司雇員的國籍分析並描述為何該雇員必須被簽證申請人取代。

 

2. 外籍人士與所屬之境外公司的工作合約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3. 境外公司簽發的公司信函,註明簽證申請人將被調派到直屬於母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4. 直屬於母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簽發的公司信函:

Ø  確認該外籍人士將被調派到此公司服務,並註明職務與工作能力;

Ø  保證賠償南非內政部因遣返該名員工以及其家屬所支付的費用。

5. 總公司的簡介。

 

 

特殊技能工作簽證

申請特殊技能工作簽證所需之輔佐文件:

1.      雇主保證信函,應註明

Ø  萬一簽證申請人必須被遣返出境,雇主保證支付所需之遣返費用,包括申請人家屬所需之費用;

Ø  保證該員工持有之護照在南非工作期間始終有效;

Ø  並且確保:

(a) 申請簽證之外籍人士只從事簽證上註明之工作和職位;

(b) 該外籍人士在南非的工作結束後,立即離開南非;   

(c) 該外籍人士將遵守南非的相關移民簽證法規;如有不遵守之情形,必須通報南非內政部。 

2. 根據全國資格認證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必須檢附經南非資格認證委員會 (SAQA)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委員會開立的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能和工作經驗; 

3.     如果法律有所規定,需檢附文件證明申請人已向專業機構或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 

4.   必須檢附南非資格認證委員會 (SAQA) 對申請人國外資歷的評估證明,此項證明必須經過公證翻譯人員翻譯成南非共和國的任一官方語言 

5.     如有需要,需檢附前任雇主的推薦書以及完整履歷; 

6.     提供出版品或推薦書以證明申請人確實擁有特殊技能或資格; 

7.     雇主信函闡述雇用動機,例如申請人具有的特殊技能有利於提昇南非的工作環境;

8.     獲得特殊工作技能簽證後,必須在十二個月內提供在南非的工作合約,合約上必須註明簽證申請人之職務及工作能力。